妻子在不高兴的时候,丈夫可以强行为之吗?有人对此坚决反对。这才出现了这样的怪事──妻子状告丈夫强奸
每当说到夫妻平等、相敬如宾,我们总要举汉代人梁鸿和孟光这一对夫妻的例子。其实,我们知道,在封建伦理道德的氛围里,男女间真正的平等是做不到的。每当梁鸿做工归来,妻子孟光要把饭菜放到托盘上,举到跟眼一般高的地方,恭恭敬敬地递给丈夫,也就是古代书籍所记载的“不敢于鸿前仰视”。尽管这就是后世所传的“举案齐眉”的佳话,但其中男女不平等的痕迹却是难以掩盖的。应该说,在我国,真正的男女平等只有到了解放后才得以实现。毛主席曾将女性尊为“半边天”,这个时候的女性与男性享有了同样的权利:男人能做的事情,女人也完全可以做到。
随着这种平等观念的深入人心,它必然会影响到夫妻关系,并进而渗透到性关系中来。在不宣传男女平等的时候,妻子所做的只能是如何来配合满足丈夫的性要求,而如今,平等意识极强的女性却要以主动的身份提出了过去不可能发生,或者说连想也不也想的问题。比如有一位女性在信中就这样写道:
“我这个人性欲不太强,但也不弱,当我有需要的时候,就可愉快地接受丈夫的要求;而当我情绪不好的时候,对他的要求就很反感。在生活中我从来不违心地干任何事情,在性生活中也持同样的态度。但夫妻间两个人的事情总是不大好办,有时候我虽然明确地表示拒绝,但他却仗着身强力壮,死死地搂住我不放,直到他如愿为止。我说他是强奸,但他却不以为然的笑着说,这种事情法院不管,没有地方去告。听了他的话,我心里很生气。难道说丈夫就可以不管妻子愿意与否,强行发生性关系吗?如果真有管这种事的地方,我真想去告他强奸,杀一杀男人的威风!”这封信是非常有代表性的。从理论上讲,凡是违背对方意愿,用暴力或强迫完成的性行为,都可以叫做强奸。但是按照通行的看法,从来都不把婚内的性行为考虑在强奸之内。
不过,有一个点值得指出,那就是,已经有人对这种传统看法提出质疑。60年代以来,“女权运动”之风大兴于欧美,女性要求全面提高其自身地位的呼声日益强烈。在我们这里,比较重视的是男女社会地位的平等;而在地球的那一面,对于男女在婚姻生活乃至性关系中的平等同样看重。于是就有人提出了“婚内强奸”这一概念,也就是说,如果妻子不同意,做丈夫强行为之,就可以构成婚内强奸。美国已有好几个州通过立法规定了这一条。在这些州,如果妻子控告丈夫强奸,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在我们国家还没有类似的法律,因而状告丈夫强奸是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