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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避免遭受到射精障碍的危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27   浏览次数:26

  怎样避免遭受到射精障碍的危害?射精障碍给男性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以致于很多男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那么,怎样避免遭受到射精障碍的危害呢?专家介绍:对于射精障碍,男性应做到防治结合,才能有效避免受到射精障碍的严重危害。

  要避免射精障碍的危害,首先我们来看看射精障碍会给男性带来哪些危害。

  一、射精障碍的危害

  1、使男女双方都得不到性的满足:射精是一种正常生理过程,不仅可产生性快感,得到性满足,使男女双方性生活和谐,而且可使家庭生活美满,充满乐趣。强忍不射必将失去这种生活乐趣,使双方都得不到满足。

  2、忍精不射容易发生性功能紊乱:性反应过程是一种自然过程,人为地加以干扰或控制会使性功能发生紊乱,忍精是通过大脑克制的,这种克制可产生抑制作用,容易发生性功能障碍。有些人患有“不射精症”,就是因为“强忍”引起的。

  3、会逆行射精造成不育:性高潮时输精管、精囊、前列腺和尿道肌肉发生节律收缩,射精必须发生,要克制也无济于事。如果强行用手捏住使精液不能排出,精液往往会被迫向后方冲破膀胱内口进入膀胱,形成“逆行射精”。长期如此可形成条件反射,使逆行射精经常发生,造成不育。

  4、是多种性功能障碍或神经衰弱的根源:有些人强忍不射怕丢失精液,认为精液是人体的精华。实际上精液不过是一种分泌物,不通过射精排出,必然由遗精或随着排尿而流失。而存在这种想法往往是多种性功能障碍或神经衰弱的根源。

  温馨提示:射精障碍是严重危害男性的重要病症,因而,男性应对其引起重视,出现相关病症,应考虑到其严重性,及时到正规医院治疗,争取早日解除祸患,避免受到射精障碍的危害。

  唐代是封建时期最伟大的王朝,同时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首先表现在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和对美满婚姻的大胆追求上。《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封建社会时代的所谓贞节则指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这是对妇女的一种片面要求。在古代,自开始重视和强调贞节以来,妇女的离婚、再嫁便越来越不自由。但是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

  先看离婚的法律条文。《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以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明朝“性革命”的文学著作

  《唐律》的这些规定,不言而喻,其本质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下的夫权。在强调子女从一而终的封建时代,能够以法律形式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这是前代和后代所罕见的,《唐律》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或虽钝“七出”而属“三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这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另外,对妇子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法律也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

  从史实来看,唐代离婚再嫁是较为容易的。离婚当然是由夫方提出离异者为多。女子色衰爱驰、男子一朝发迹,都可以成为弃妻更娶的缘由,甚至有因细小事故而轻出妻者。男子离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妻子的命运系于丈夫和公婆的喜怒之间。正如白居易诗云:“人生莫作妇人身,百年苦乐由他人。”

  然而由妻方提出离异者也不少。有因夫坐罪而求离婚者,有因本家有故而求离婚者,有因夫患病而离异者。还有民间女子因对婚姻不满意而离婚的事。这表明,唐代离婚较为自由;不仅为法律允许,而且不受社会舆论非议。

  另外,再嫁也不为失节。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唐代公主再嫁、三嫁者甚多。仅以肃宗以前诸帝公主计,再嫁者23人,三嫁者4人。

  离婚再嫁的难易和贞节观念的强弱,是衡量婚姻关系自由开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从唐代看,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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