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的资料表明唐至五代时女子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当时,性文化是比较开放的,至少敦煌地区的唐人甚至还存在试婚的风俗,离婚再嫁也较为简单
20世纪初发现的敦煌石窟是一个世界文化宝库,其中的大量壁画、雕塑、遗书和其他资料反映出中国唐朝至五代这一历史时期的许多文化现象,其中性文化的内容也十分丰富。
性观念:有些壁画和雕塑反映出古人的性观念。元456窟有许多欢喜佛的壁画,“明王”、“明妃”作交合状,胯下还有小鬼以盘接他们流下来的阴水。这表明古人并不认为男女交合为猬亵之事,而是神圣之举。还有一人猴儿的雕塑,一手举桃,一手抚摸生殖器,面露喜悦之色。这表明“食、色”是一切动物的本能需要。
婚俗:在敦煌发现的不少资料反映出当时的婚龄、以媒妁婚为主的婚姻途径和一些婚俗。《下女夫词》表明,在隆重的结婚仪式上新娘要询问新郎一些问题,直到获得满意的回答后,才最后正式地表示愿意嫁给他。这些问题包括对男方家庭背景、文化背景的了解以及志趣是否相同等。晚唐12窟的《婚礼图》中的“男拜女不拜”也表明了当时女子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当时,至少是敦煌地区的唐人还存在试婚的风俗。试婚不是随意的性行为,也要订立正式的契约,这就是《优先婚前同居书》。
婚姻形态:在封建社会中,婚姻形态是名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的一夫多妻制,只不过有妻妾之分而已。资料表明,敦煌也不例外,如《敦煌零拾。十二时》云:“纵然妻子三五房,无常到来不免死。”伯二○五四《十二时》云:“广置妻房多系绊”。《目莲变文》云:“纵令妻妾满山川”等。同时,离婚较为简单,女子再嫁社会也不以为怪。那时离婚称为“放妻”,只要男子写一纸“放妻书”,并为女方和见证人认可,就可解除婚姻,各奔东西。离婚的原因有性格不合,妻子有过错,或妇女主动提出离婚等。
性爱:敦煌石窟中发现的唐人白行简所著《天地阴阳交欢大乐赋》表明了唐人对夫妻之间的性爱十分重视,认为性爱是夫妻之间感情的重要基础,夫妻的性爱快乐是人生的一种根本的快乐,在新婚之夜夫妻双方应亲密配合地进行进行性交。例如:“于是青春之夜,红帏之下,冠缨之际,花须将卸,思心净默,有殊鹦鹉之言,柔情暗通,是念凤凰之卦。”说明新婚之夜第一次性交前有一种念凤凰之卦的习俗,因为凤凰有光明的象征,“凤凰于飞”象征规妻生活和谐美好。“所谓合乎阴阳,从兹一度,永无闭固,或高楼月夜,或闲窗早春,读素女之经,看隐侧之铺,立障圆(围)施,倚枕横布。”这说明当时民间性知识书籍颇为流行,夫妻过性生活前有阅读这些书藉、参照以行事的习惯。《天地阴阳交欢大乐赋》还具体生动地描绘了夫妻性交的全过程,具香汤,洗拭阴畔,整顿裤裆,开花箱而换服,揽宝镜而重妆。看来在唐代,夫妻过性生活被视为自然、正常的事情,虽有一定的私密性,但并不避待女,夫妻性交后还要待女侍候,进行清洗与换衣,讲求性卫生。
媚术和巫术:唐人由于对性爱的重视,而产生了一系列女对男、男对女的求爱法,即所谓媚术,如伯二六一○《攮女子婚人述秘法》,有不少内容与巫术有关,有的做法也可能有一些科学道理。例如已婚女子在得不到丈夫的爱时,可以:“凡令夫爱,取赤痒足,出夫脐处下看,即爱妇”。“凡欲令夫爱敬,取夫大拇指甲,烧作灰,和酒服之,验。”又如男子“凡欲令妇人爱敬,庚子日取东南引桃枝,则作木人,书名,安厕上,验”。“凡男子欲令妇爱,取女头发二十茎,烧作灰,以酒和成服之,验。”
当时,人们常以巫术来保平安、求子、求爱、祛病,而贴符、烧符、吞符则是另一种方法,在夫妻床笫之间也常使用,如在敦煌所发现的一种符,人们认为贴在床上可使夫妻相爱。
裸风:敦煌的一些文字资料和壁画还反映出当时女子有裸体的风俗。裸装或半裸装是当时女子的一种时髦装束,它不仅表现在日常生活中,而且也盛行看少女跳裸体舞的习惯。
对此,在敦煌曲子词中也有确凿的记载,例如:“素胸未消残雪,透轻罗”。(《云谣集-风归云》)“雪散胸前,嫩脸红唇”。(《云诱集-内家娇》)“胸上雪,从君咬。”(《云谣集-渔歌子》)以上所谓“素胸”,即裸乳;所谓“胸上雪,从君咬”,即表明了一种让丈夫吸吮乳房的性生活方式,这一切都说明了敦煌性文化是比较开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