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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至上王朝开放的风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28   浏览次数:22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个有女皇帝的朝代,唐朝是繁荣的朝代,同时也是开放的时代,从民间的婚姻嫁娶制度上就能看出当时的性开放程度。当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首先表现在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和对美满婚姻的大胆追求上。《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封建社会时代的所谓贞节则指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这是对妇女的一种片面要求。在古代,自开始重视和强调贞节以来,妇女的离婚、再嫁便越来越不自由。但是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

  先看离婚的法律条文。《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以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

  《唐律》的这些规定,不言而喻,其本质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下的夫权。在强调子女从一而终的封建时代,能够以法律形式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这是前代和后代所罕见的,《唐律》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或虽钝“七出”而属“三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这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另外,对妇子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法律也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

  从史实来看,唐代离婚再嫁是较为容易的。离婚当然是由夫方提出离异者为多。女子色衰爱驰、男子一朝发迹,都可以成为弃妻更娶的缘由,甚至有因细小事故而轻出妻者。男子离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妻子的命运系于丈夫和公婆的喜怒之间。正如白居易诗云:“人生莫作妇人身,百年苦乐由他人。”

  然而由妻方提出离异者也不少。有因夫坐罪而求离婚者,有因本家有故而求离婚者,有因夫患病而离异者。还有民间女子因对婚姻不满意而离婚的事。这表明,唐代离婚较为自由;不仅为法律允许,而且不受社会舆论非议。另外,再嫁也不为失节。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唐代公主再嫁、三嫁者甚多。仅以肃宗以前诸帝公主计,再嫁者23人,三嫁者4人。

  离婚再嫁的难易和贞节观念的强弱,是衡量婚姻关系自由开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从唐代看,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来源:腾讯-文化频道)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有些地方视处女为珍物;有些地方却出现“处女禁忌”现象,并有各种稀奇古怪的方法破除少女的童贞。

  处女,又称在室之女,指未出嫁的女子。在中国古代著作《荀子?非相》中云:“妇人莫不愿得以为夫,处女莫不愿得以为士。”在远古时期,人们对一些自然现象、生理现象不能得到明确的认识,故而产生了诸多忌讳习俗。

  据介绍,在澳大利亚的一些原始土居部落那里,有一种“处女禁忌”现象,部落里如果有人结婚,人们就纷纷前来祝贺,大家尽情地跳舞、喝酒。狂欢达到高潮时,部落里的一些人把新娘簇拥到另一间房间里,用石器或其他什么工具破除她的童贞。然后,由一个人带着沾有处女血的东西向大家展示。至此,婚姻仪式才算真正完成。

  这是人类童年流行过的一种很普遍的现象。在澳洲某些原始部落中,当姑娘到达青春期时,就由年老的妇女弄破处女膜。在赤道非洲的马萨,在马来亚的沙凯族,苏门答腊的巴塔斯族都有这样的习俗。

  有些部落请丈夫的朋友,有的则由姑娘的父亲,有的则由部落里的特殊的人物来完成这一工作。在西里伯尔的阿尔福族那里,新娘的父亲充当这种奇怪的角色,在爱斯基摩人的某些部落里,巫师帮助新娘弄破处女膜。

  在古希腊,处女在神庙前向神的代表献出童贞。在中世纪,欧洲领主拥有姑娘的初夜权,可能也是一种处女禁忌的遗风。在印度的不少地区,新娘用木制的“神象生殖器”破除童贞。但是,完成这一人生使命的决不是新娘的丈夫。

  在上述一些原始部落里,新娘、新娘的丈夫,大家都不仅不重视处女的童贞,甚至怀有对童贞的深深的恐惧。因此出现了由第三者帮助破除童贞的婚姻现象,对这种婚姻现象,心理学家们和对原始人类史和民俗学缺乏了解的人会认为是不可思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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